黑龍江省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操作規程2/2
第四章 調查取證
第十六條 監督檢查事項辦理機構對符合下列條件的違法行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及時組織進行調查:
(一)有明確的違法、違規行為人和危害后果的;
(二)有具體事實依據的;
(三)屬于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范圍并屬本部門管轄的;
(四)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被調查對象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并告知相關權利和義務。
對涉及國家機密,以及被調查對象的業務、技術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承辦人應當保守秘密。
第十八條 監督檢查人員進行調查,應當填寫《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注明監督檢查人員身份、證件名稱、證件編號及調查內容等。
調查筆錄經核對無誤后,被調查對象應當在筆錄上逐頁簽字或者按指紋,并在筆錄終了處注明對筆錄真實性的意見。筆錄修改處,應當由被調查對象簽字或者按指紋。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終了處簽字。
被調查對象拒絕簽字或者按指紋的,應當由2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在筆錄上簽字并注明情況。被檢查對象不在場的,由見證人簽字或蓋章。
第十九條 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決定》有關規定,具有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
調查的證據應當是原件、原物。調取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由提交證據的單位或個人在復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簽字或者加蓋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物)相同”字樣或者文字說明。
第二十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填寫《先行登記保存物品審批表》,報主管領導批準。情況確實緊急的,可以在經主管領導同意后先實施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后補辦批準手續。先行登記保存物品時,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向被檢查對象出具《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
對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人員調查違法事實,需要抽取樣品鑒定檢驗的,應由專職人員按照規定的方法抽取樣品,并及時進行鑒定檢驗。
第五章 行政處罰
第一節 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條 有違法、違規行為,事實已查清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提出處罰意見,填寫《行政處罰審批表》,報主管領導審批,但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除外;對于重大、復雜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三條 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被檢查對象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被檢查對象要求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應當充分聽取其意見,并當場制作《陳述和申辯筆錄》。筆錄經被檢查對象核對后,被檢查對象、監督檢查人和記錄人應當分別在筆錄上以簽名或者蓋章等方式確認。被檢查對象要求更改、補充的應當允許,并在更改、補充之處以簽字或者蓋章等方式確認。被檢查對象拒絕簽名的,監督檢查人應在筆錄上注明情況。
第二十四條 凡擬作出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非法所得處以3萬元以上或沒有違法所得處以1萬元以上罰款等行政處罰的,除應事先告知陳述申辯權利外,還應填寫《聽證告知書》,被檢查對象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五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時,按下列規定作出決定:
(一)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且屬本機關管轄范圍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達到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決定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不屬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管轄范圍的案件,決定移送有關機關處理;屬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管轄但不屬本機關管轄的,決定移送有管轄權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四)違法、違規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作出其他決定。
應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要根據被檢查對象的違法行為情節輕重及其他具體事實,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第二十六條 對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填寫《撤案申請表》。
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加蓋機關的公章。
第二十七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被檢查對象,并由被檢查對象在《送達回執》上簽收,簽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被檢查對象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時,交同住成年家屬簽收;被檢查對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其他組織負責收件的人員簽收。
第二節 簡易程序
第二十八條 對于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應當作出下列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一)警告;
(二)對個體工商戶(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
(三)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被檢查對象出示執法證件,并填寫加蓋公章的《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檢查對象應當在《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簽字或者按指紋,并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當場交付被檢查對象。
被檢查對象拒絕簽字或者按指紋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第三十條 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報本機關法制機構備案。
第六章 檔案管理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查終結后,應當將監督檢查報告及相
關資料整理裝訂于30日內立卷歸檔,由監督檢查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條 監督檢查檔案應當包括工作報告、來往文書和有關證據等三類資料。
第三十三條 監督檢查檔案應當按照監督檢查對象分別裝訂立卷,一事一卷,統一編號,做到資料齊全、順序規范、目錄清晰、裝訂整齊牢固。
第三十四條 本機關工作人員查閱監督檢查檔案應當征得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同意;本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查閱監督檢查檔案的,應當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需要抄錄、復制或者借閱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手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實行報備制度。下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季度將監督檢查事項辦理情況報送上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各行署、市、縣(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本操作規程制定具體規定,并報上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操作規程由省糧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操作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http://www.lengpinhu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