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執行糧油質量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規定規定了糧油質量控制的原則、依質論價辦法和不合格糧油的處理辦法。
本規定適用于收購、調運、儲存、銷售、加工的商品糧油。
2、一般原則
2.1糧油質量標準適用于商品糧油、各級儲備糧油(中央儲備糧油、地方儲備糧油,下同)和市場經營的糧油。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執行。尚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糧油,執行地方標準。尚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糧油,執行企業標準。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間調運時,后兩種情況均執行發糧方的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企業標準必須報當地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2本規定所指的"糧油質量標準"系糧油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糧油"系原糧、成品糧、油料、油脂、薯類、飼料用糧及糧油制品的統稱;"衛生標準"系國家發布的食品衛生標準。
2.3原糧、油料標準中的水分指標,是水分增扣價、扣量的依據。
2.4安全儲藏水分標準,是糧油安全儲藏的技術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不得作為水分增扣價、增扣量的依據。
2.5標準中凡規定質量等級的,一律以中等為計價基礎,即:五個等級的,三等為計價基礎;三個等級和二個等級的,二等為計價基礎;多于五個等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統一確定計價等級。
2.6標準中凡規定質量等級的原糧、油料,一律實行"半等級半增減價"制度,即:以標準中的等級指標確定等級,其余指標除限制指標外,作為增扣價、增扣量的依據。標準中凡規定質量等級的成品糧油,在銷售時實行"等級"制度,即:除與確定等級有關的指標外,其余指標為限制指標。但在調運時仍實行"半等級半增減價"制度。
2.7對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糧油,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整理,達到標準后方可按正常糧油銷售。經整理達不到質量標準的,要降等、降價銷售,或改作其它用途;達不到食品衛生標準、有害人體健康的,不準作為食用糧油銷售,必須根據其質量、衛生情況改作其它用途。具體處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規定。
2.8市場經營的糧油在處理增扣價、扣量等問題時,可按貿易合同規定執行,也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3、糧油進出口
進出口糧油的質量標準,按進出口雙方簽訂的貿易合同規定執行。
4、糧油收購
4.1收購中,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糧油,要動員農民整理到符合標準后才能收購。經整理仍達不到質量標準的,收購時要根據質量情況作扣價、扣量處理或拒絕收購。對實際等級指標高于或低于標準規定的糧油,其處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一規定。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糧油,禁止收購。
4.2水分:對實際水分指標低于或高于標準規定指標的糧油,以標準中規定的水分指標為基礎,每低0.5個百分點增價0.75%,每高0.5個百分點扣價0.3%,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個百分點的,不計增扣價、增扣量。
4.3雜質:對實際雜質(或雜質總量)指標低于或高于標準規定的糧油,以標準中規定的雜質(或雜質總量)指標為基礎,每低0.5個百分點增價0.75%,每高0.5個百分點扣價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個百分點的,不計增扣價、增扣量。礦物質指標超過標準規定的,加扣價0.75%(蕎麥除外),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蕎麥中礦物質指標每低或高于標準0.1個百分點,增扣價0.5%,低或高不足0.1個百分點的,不計增扣價。
4.4不完善粒: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1個百分點,扣價0.5%,超過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價;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
黑胚小麥,按不完善粒歸屬。收購前,由省級糧油質檢部門對病害發生情況進行調查認定,并公布黑胚小麥的最高含量,指導收購。是否收購、收購限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規定。
4.4.1生霉粒: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1個百分點,加扣價1.0%,超過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價;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生霉粒超過5.0%的,不得收購。
4.5整精米率:以標準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低1個百分點,扣價0.75%,不足1個百分點,不扣價;高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早秈稻谷、晚秈稻谷、秈糯稻谷,整精米率不得低于44%;粳稻谷、粳糯稻谷,整精米率不得低于55%。
4.6谷外糙米: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2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2個百分點的,不扣價;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收購限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規定。
4.7黃粒米: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1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價;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黃粒米一般不得超過5.0%,含量超過5.0%的是否收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規定。
4.8谷外糙米、不完善粒、黃粒米、生霉粒等超過標準規定的,不得作為各級儲備糧油入庫。
4.9收購時,對因自然災害、病蟲害等原因導致生芽、霉變、病害的不符合標準的糧油,其處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共同商定,報同級政府批準。如確需收購的,不得作為各級儲備糧油或調出省(自治區、直轄市)外。
5、糧油銷售
5.1實行等級制標準銷售的成品糧油,除分級指標和面筋指標外,其它指標為限制指標。
5.2各種非等級食用油,有一項或一項以上指標不符合標準時,就不得使用標準中規定的商品名稱,但可改做等級糧油,并執行相應的質量標準。
6、糧油調運
6.1糧油調運時,要堅持好糧好油外調的原則,調出的糧油質量,一般不得低于標準規定的中等質量。確實需要調出質量偏低的糧油時,必須征得調入方同意,并按質論價結算。市場經營的糧油,也可根據貿易合同規定,雙方協商解決。
6.2從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一日調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玉米、粳稻水分不得超過標準規定。
6.3省、(自治區、直轄市)間調運的糧油,實行半等級半增減價制。其中以含油率定等的油料,含油率超過最高等級或低于最低等級時,根據實際含油率,按等級幅度作價。
6.4GB 5490-5539《糧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檢驗》有關的檢驗項目規定的雙試驗結果允許誤差,也適用于收發雙方的檢驗誤差。收發雙方檢驗誤差不超過規定時,按發方檢驗結果定等作價,收發雙方檢驗誤差超過規定發生爭議時,必須按規定會驗,以會驗結果定等作價,必要時可申請仲裁。
6.5省(自治區、直轄市)間調運糧油時,發方必須將由縣以上糧油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結果證書,同發貨明細表一起隨車(船)同行或直接郵寄給收方,作為作價結算的依據。如發方不附質量檢驗結果證書或檢驗項目不全時,則按收方實際檢驗結果定等作價。
6.6蟲糧: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間調運中,不準調出帶有活蟲的糧油。如收方收到糧油時,發現最嚴重部位每公斤樣品中達到二頭活蟲的即視為蟲糧,只有一頭活蟲的不作蟲糧處理。收方必須對蟲糧進行滅蟲處理,因滅蟲而產生的直接費用和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情況核算,由發方承擔。遇有特殊情況時,收發雙方協商解決。
6.7原糧、油料調運的有關規定
6.7.1水分:以標準中規定的水分指標為基礎,每低0.5個百分點增價0.75%,每高0.5個百分點扣價0.75%,扣量0.6%;低或高不足0.5個百分點的,不計增扣價、增扣量。
6.7.2雜質:同4.3條款。
6.7.3不完善粒: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蠶豆豌豆蟲蝕粒指標)為基礎,每超過1個百分點,扣0.5%,超過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價;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
6.7.3.1生霉粒: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1個百分點,加扣價1.0%,超過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價。含量超過5.0%的不得外調。如調入方發現超過5.0%時,在雙方確認的基礎上,以5.0%為基礎,每超過1個百分點,加扣價1.5%,超過不足1個百分點者不扣價。生霉粒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
6.7.4整精米率:以標準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低1個百分點,扣價0.75%,低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價;高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早秈稻谷、晚秈稻谷、秈糯稻谷,整精米率不得低于44%;粳稻谷、粳糯稻谷,整精米率不得低于55%。
6.7.5谷外糙米: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2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2個百分點的,不扣價;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
6.7.6黃粒米(稻谷或大米):以標準中規定的黃粒米指標為基礎,含量在1.0%-5.0%之間的,每超過1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價。含量超過5.0%的不準外調。如調入方發現超過5.0%時,在雙方確認的基礎上,以5.0%為基礎,每超過1個百分點,扣價1.5%,超過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價;黃粒米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
6.7.7互混
6.7.7.1稻谷(糙米、大米)
a.各類稻谷(糙米、大米)互混的最大限度為20%,超過時不準外調。
b.糯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秈、粳谷(糙米、大米),以標準中規定的互混指標為基礎,每超過2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2個百分點的,不扣價。
c.秈、粳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糯谷(糙米、大米)及秈、粳谷(糙米、大米)互混或秈糯、粳糯谷(糙米、大米)互混,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5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5個百分點的,不扣價。
d.各類稻谷互混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
6.7.7.2大豆
a.大豆異色粒,以標準中規定的限度指標為基礎,每超過3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3個百分點的,不扣價。大豆異色粒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
b.1-4類大豆中混有飼料豆,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2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2個百分點的,不扣價。混入飼料豆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
6.7.7.3蕎麥
蕎麥中混入苦蕎,以標準中規定的限度指標為基礎,每超過1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價。混入苦蕎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
6.7.7.4黍、稷
a.黍(米)、稷(米)互混以及混入粟(米)的總限度超過20%的,不準外調。
b.黍(米)中混入稷(米),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2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2個百分點的,不扣價。
c.稷(米)中混入黍(米),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5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5個百分點的,不扣價。
d.各類互混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
6.7.7.5葵花籽
油用葵花籽和普通葵花籽互混,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超過3個百分點,扣價1.0%,超過不足3個百分點的,不扣價。互混低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
6.8薯類調運中的有關規定
甘薯的病害塊根和馬鈴薯的疥癬塊莖超過標準規定的,降一個等級。不完整塊根(莖)的總量不超過規定的,"其它"項指標可以抵補"病害"或"疥癬"項的指標。
6.9成品糧調運中的有關規定
6.9.1大米、小米、黍米、稷米等米類糧食
6.9.1.1米類中雜質、碎米、不完善粒等項中,有一項或幾項(均包括小項)不符合標準規定的,要整理到符合標準才能調出。確實無法整理的,降一個等級。
6.9.1.2從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一日調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晚粳米水分,不得超過14.5%。
6.9.2小麥粉、玉米粉、莜麥粉等粉類糧食
6.9.2.1小麥粉灰分、粗細度、面筋質三項中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標準規定的,即降為該等的下一個等級。
6.9.2.2精制莜麥粉中的粗細度、灰分兩項指標中有一項不符合標準規定的,扣價5%,兩項均不符合標準規定的,降為普通莜麥粉;普通莜麥粉的粗細度、灰分兩項指標中一項或兩項不符合標準規定的,扣價5%。
6.9.2.3粉類糧食的含砂量、磁性金屬物、脂肪酸值、氣味、口味中有一項不符合標準規定的,不能供作食用。
6.9.2.4粉類糧食的水分超過標準規定的,要就地處理,不能外調。為便于加工,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古、新疆等五省、自治區在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各等級小麥粉水分可放寬到14.5%,但要降價1%,只能就地銷售,不得外調。
6.10食用植物油調運中的有關規定
6.10.1各種食用植物油如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一級油標準,但又不低于二級油標準的,要處理到符合標準,確實無法處理的,降為二級油,按二級油作價;如有一項或-項以上不符合二級油標準,也要處理到符合標準,確實無法處理的降為等外油脂,作價時以二級油為基礎,扣價3.0%;一級油如直接降為等外油,除按二級油作價外,再扣二級油價的3.0%。如發現調出的是等外油,也要扣二級油價的3.0%作為整理費。
各種非等級食用油,有一項或一項以上指標不符合標準的,就不得使用標準中規定的商品名稱,但可改作其它等級食用油,并執行相應的質量標準,按上述原則處理。
6.10.2芝麻香油不具備顯著香味的,按普通芝麻油作價。
6.11加工用糧油調運中的規定
在加工用糧油的調運中,原則上分別參照執行原糧、油料、豆類、成品糧油或薯類的規定,也可按加工合同規定執行。
7、本規定由國家糧食局負責解釋。
8、自本規定執行之日起,原國家糧食儲備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于1997年7月8日發布的《關于執行糧油質量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國糧辦聯(1997)115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