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討構建機構儀表裝置引進稅制隱含的情況和研究
政策要點分析及實施根據《科學研究與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高校和科研機構進口科教用品屬于《海關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可以減征或免征關稅。其中:“不以營利為目的”要求其優惠的對象不能將免稅貨物用于經營,一般來說以高校為主體來申請免稅是沒有問題的,由于多數高校的附屬醫院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實行獨立核算,且有部分經營營利性質,所以,以附屬醫院名義將申請不到海關的進口免稅;對在“合理的數量范圍內”我個人理解,只要不在同一時間大量進口同一產品就可以了:“直接用于科學研究或教學”可以理解為要有教學或科研任務,所以申請免稅時,應標列具體的科研課題、項目或教學任務,一般應以教學或科研單位為最終使用單位:“化學、生物和醫療實驗用材料(第8款)”、“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用的醫療儀器及其附件(第10款)”指明了只要符合上述條件的醫療實驗用材料和醫療儀器,及其附件是可以申請辦理免稅的,醫科院校的教學醫院、實習醫院、研究中心的科教進口免稅申請多數以此作為依據。
關于“五年監管期”問題,監管期是海關為防止免稅對象,改變免稅物資的用途、地點、所屬權等的一項措施。
實際上只要是免稅物資,海關對其始終都有檢查、管理的權限,在監管期內,海關將嚴格執行有關規定,隨時對進口單位的免稅貨物進行現場檢查。對科教用品關稅減免優惠的進口貨物,海關執行五年的使用監管期,監管期內嚴格檢查監督其使用管理情況。因此,附屬醫院通過以高校為免稅主體申辦的免稅物資必須主要用于教學、科研,且其產權應在學校,不能調撥到附屬醫院,否則,監管期內隨時可被檢查出來,從而有可能被海關認定為“移作他用”,若被認定為“移作他用”且金額大于5萬元,有關責任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存在的問題及討論我國高校的附屬醫院與學校的教學、科研密不可分,與其他獨立的醫院不同,一方面要承擔臨床醫療任務。另一方面,附屬醫院又要承擔大量的教學、科研任務,由于現在醫院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高校的附屬醫院實行獨立的成本核算,其必然要考慮其成本、支出、收入等經營性問題,以實現醫院財務的良性循環。附屬醫院在資金支持和來源不足的情況下,迫切需要利用國家的科教免稅政策,以降低醫學教學、科研成本,但國家政策又限定了附屬醫院直接進口免稅物資,因此,一些學校及其附屬醫院在此項工作中存在概念模糊及操作不當的問題,現做如下探討:
高校與其附屬醫院的關系:高校與附屬醫院都是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獨立法人,分別擁有各自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雖然高校與附屬醫院具有行政隸屬關系,承擔著教學、科研任務,但是,根據法律相關規定,行政隸屬關系并不影響雙方的民事主體法人獨立資格,因此,高校與附屬醫院從法律關系上講,雙方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是各自獨立的法人單位。
違規與違法的界定:有人認為,附屬醫院以高校的名義進口臨床醫療設備或在海關監管期內將進口的醫療儀器設備從高校調撥至附屬醫院的行為屬于違規但不違法。我們認為,該說法并不規范。違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違法是指違反現行法的規定,從而侵犯了法所保護的某種社會關系的行為,這里的“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規范性文件等。狹義違法是指違反法律,從而侵犯受國家保護的某種社會關系的行為,這里的“法”一般理解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所制訂和頒布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海關法、行政處罰法等。我們不能把“違法”狹義地理解為違反刑事法律。所以,從廣義違法的定義解釋,違反了《海關法》及相關法規,甚至海關內部的辦事指南、工作守則等的違規行為均屬于違法;若從狹義違法的定義解釋,違反某些海關內部規定的違規行為并不一定觸犯刑法,如果該等違規行為已經觸犯刑法,則由檢察機關根據其社會危害性決定是否需要提起公訴。
關于調撥問題:有同志認為高校在海關監管期內可以將醫療儀器設備通過調撥方式轉移至附屬醫院。此處“調撥”是指高校將進口免稅醫療儀器設備調撥至附屬醫院,高校終結或保留醫療儀器設備的財務、設備賬,由附屬醫院為醫療儀器設備設立新財務、設備賬。我們認為,該“調撥”可能被海關認定為在海關監管期內醫療儀器設備的權屬發生變更,即醫療儀器設備的所有權由高校變更至附屬醫院名下。根據《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四)項有關問題的解釋》等規定,免稅貨物屬于海關監管貨物,在監管期內不得擅自轉讓、銷售、出租、抵押、移作他用,若需變更,需經海關批準,按其使用年限折舊作為完稅價格補稅。若違反該禁止性規定,根據《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該等違法行為是走私行為,高校將因此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進行其他處置的,可以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同時,根據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構成走私行為但未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海關或國家其他有權機關在監管期限內稽查出高校存在免稅申請及監管貨物的問題并認定為走私行為,海關有權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對高校進行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并處罰款等的行政處罰,高校將會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http://www.lengpinhui.com